4月10日,针对近期个别学校和幼儿园在开学前提前收取学费(保险费)和住宿费的情况,教育部教育乱收费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提醒当地教育部门,要引导各级各类学校和幼儿园做好疫情防控期间的学费管理工作。
1。学费(保险费)不得跨学年或学期提前收取。各地要按照当地人民政府关于预防和控制疫情的统一部署复课。学费(保险费)不得在上课前提前收取。
2。住宿费用不得跨学年或学期提前收取。没有住宿,不得提前收取住宿费。
对于已经按学年收取的住宿费,应根据实际住宿情况合理确定退款方式。
具体办法由各省(自治区、直辖市)制定。
3。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《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学生资助工作的通知》(教育部、财政部[函〔2020〕30号),全面落实各项助学政策,通过减免学费、住宿费或发放临时生活补贴等方式,加大对患病或受疫情影响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力度。
4。学校不得以防疫名义增加收费、扩大收费范围、提高收费标准和非法收费。
来源:教育部官方网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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